辽阳校区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推进高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照《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评选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的通知》(辽委高通[2017]3号)文件要求,省委高校工委决定面向全省普通高校评选一批优秀大学生党员。现就我校推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共正式党员。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坚持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创新、学科竞赛、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4.顾全大局,爱护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工作,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
6.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方法和步骤
1.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在党支部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拟推荐对象。本专科生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考察。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
3.推荐。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按照规定限额,报省委高校工委。
4.评审。省委高校工委组织评审组对各高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综合评审,确定拟入选名单。
5.公示。通过辽宁省教育厅官方网站、辽宁高校党建专题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拟表彰名单。
6.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委高校工委授予“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四、推荐及拟表彰数额
1.全省拟评选表彰100名“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10名“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
2.学校按照省委高校工委限额推荐要求,拟推荐“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人选2名,并从中拟推荐1名“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标兵”人选。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发扬民主,认真组织好评选表彰工作,真正把事迹突出、学生公认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激励引领作用。
2.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结合。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广大学生党员进行一次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教育,深入挖掘、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党员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校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3.与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相结合。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组织学生党员积极参与“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升学生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推动学生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学生党支部整体功能明显增强,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
4.及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1)《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
(2)《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
(3)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一份,自拟题目,通讯体裁,集中反映推荐对象先进事迹的一个或几个侧面,2000字以内);
(4)推荐人选的其他有关获奖情况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一式一份);
(5)推荐人选的学习生活照(1-2张)。
请各单位于2017年5月5日下班前,将上述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张硕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潘磊,并提供上述材料中(1)(2)(3)(5)项的电子版(电子版主题请注明“学院简称+优秀学生党员推荐材料”字样)。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
附件:
1.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汇总表
2.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
沈阳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